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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Mar 27 16:41 CST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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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名稱 -->
    <title>謙帆會計師事務所</title>
    <!-- 公司黃頁網站 -->
    <link>https://www.cpatylee.com/</link>
    <!-- 公司簡介 -->
    <description>謙帆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全方位的工商、稅務、會計與財務方面之服務，主要經營使命在於有效地協助台灣中小企業、非營利組織以及個人的財務與稅務規劃。著眼於桃園青埔地區未來的發展，本所目前設於桃園高鐵站附近，由李大有會計師主持，李大有會計師畢業於清華大學工業工程系、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與台灣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博士)，主修領域橫跨工業、行銷與財務，曾任職於統一企業、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等，對於中小企業的經營方向與節稅規劃有深入的專業知識與豐富的實務經驗，能夠協助企業經營者在財務、會計與稅務各方面的諮詢需求。謙帆會計師事務所目前服務項目包括：(一)財務報表查核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資本額查核簽證、其他專案簽證(如經濟部專案)。(二)公司、行號之設立、變更與歇業登記。(三)代客記帳(營業稅申報與帳務處理)。(四)工廠設立、變更與歇業登記。(五)商標登記。(六)各式稅務案件申報(遺產稅、贈與稅、綜合所得稅等)。(七)稅務案件之行政救濟。(八)境外公司設立。(九)非營利組織(學會、協會等)申請與財務報表申報與簽證。(十)財務、稅務等諮詢規劃。</description>
    <!-- 文件語言 -->
    <language>zh</language>
    <!-- 版權說明 -->
    <copyright>智邦生活館 版權所有</copyright>
    <!-- 管理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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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者 -->
    <webMaster>智邦生活館 網站代管</webMaster>
    <!-- 出版日期 -->
    <pubDate>Mon, 04 Mar 2024 15:49:51 CST</pubDate>
    <!-- 最後製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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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一個項目的內容 -->
        <item>
	  <!-- 商品流水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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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何時需要財簽? 何時需要稅簽?</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ue, 12 Oct 2021 15:51:3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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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一. 財簽的用途及時機:(一)財簽的意義: 財務簽證指的是由會計師會查核公司出示的財務報表是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編制，並就查核結果出示查核報告書，此報告可供特定相關人(如董事、股東、政府機構、銀行等)參考使用.(二)財簽的時機: 1. 公司法的規定: 依照公司法第20條、經濟部商字第107024253340號公告及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公司若符合以下其中任一種情形就需要財簽：    (1) 實收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    (2) 營業收入達1億元之公司    (3) 公司投保勞保員工達100人    --&gt;依公司法規定，上述三者之公司，財務報表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或股東常會承認。    (4) 向金融機構借款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在各行庫總授信金額包括歸戶及新申請金額達3,000萬元以上者需提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予銀行，又稱融資簽證。2. 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gt;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及37條規定，年度報表於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公告並申報，報表需經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季報於每季終了後45天內同樣申報經簽名或蓋章、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表3. 財團法人法之規定:    --&gt;依財團法人法第24條規定，若法院登記財產總額達1億元，或是年度收入總額達1,000萬元，應建立內控及稽核制度，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依主管機關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4.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gt;依私立學校法第67條規定，​私立學校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決算；年度財務報表應經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二. 稅簽的意義與時機:      (一)稅簽的意義: 會計師根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查核公司財務報表後，依稅法規定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檢查相關帳務與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核定課稅所得額，並代理申報，出示查核報告書供國稅局檢視.      (二)稅簽的時機: 依照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之規定，以下公司一定要稅務簽證：            1.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2.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3.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            4.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5.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6.若公司非符合上述條件，仍可以稅務簽證，因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10年內公司的盈虧可以互抵，減輕稅負，且可列支費用的限額也會提高，並降低國稅局查帳的風險。</description>
	  <!-- 項目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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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公司法第22條之一規定: 107/11/1~108/1/31所有公司皆須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Mon, 19 Nov 2018 16:48:2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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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親愛的客戶您好 【重要法規宣導】為因應洗錢防制政策，依據最新之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自107年11月1日起至108年1月31日前，所有公司皆須向主管機關申報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額超過10%之股東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等事項。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公司，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可按次處新台幣5~500萬元罰鍰，最重者將被廢止公司登記。 【申報期限】一、首次申報：107/11/1~108/1/31二、變動申報：變動後15日內三、年度申報：自109年起，每年3/1~3/31 詳細資訊可上網【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https://ctp.tdcc.com.tw)查詢並於該平台完成申報。若欲委託本事務所申報者，首次申報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申報人數限5名(含)以內，超過5名者，每增加一名加收$200元；變動申報與往後年度申報亦同。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0920411599)，謝謝您!  謙帆會計師事務所   李大有 會計師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42號電話：0920411599、03-2872389 傳真：03-2870235Line ID：cpatyleeEmail: cpatylee@yahoo.com.tw2018/11/19</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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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107.8.9 十八類外籍白領 享租稅優惠</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Thu, 09 Aug 2018 11:49:3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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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資料來源 :2018年08月09日工商時報   (林昱均／台北報導)            配合行政院與勞動部的攬才策略，財部訂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辦法，提供18類白領外籍人才列舉扣除項目，只要在台居留滿183天、年薪120萬以上，人才及眷屬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等都能以單據列舉扣除，不須列入應稅所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106年立院三讀修正通過的「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外籍專業人士在台從事營建、交通、財稅金融、不動產、移民、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環境保護、文化和運動、學術、獸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餐飲廚師等，還有經政府或勞部核定者，皆為租稅優惠適用的產業類別。官員表示，只要是企業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的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該外籍白領人士即可依規定減免所得稅。不過除了產業類別外，外籍白領須在同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滿183天、應稅薪資須達新台幣120萬元，或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者。另外，如果是更高階的特定專業人才，包括奈米、人工智慧、物聯網、虛擬實境、半導體、生技醫材、金融科技、綠色能源等，可直接申請「就業金卡」，不須透過在台雇主就能自行來台尋職及轉職。官員指出，這類人才的租稅優惠更多，例如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其半數可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海外所得不用計入我國基本稅額，租稅優惠期間3年起跳，最多可遞延至5年，亦即在台5年期間內可適用租稅優惠3年。官員分析，我國政府從過去產業界喊出五缺後，對於新興產業人才積極提供大量的租稅優惠以攬才，但除了稅制外，更重要的是業界須大膽投資人才，因為低稅率須搭配高薪資才能發揮成效。(工商時報)</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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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107.7.16核釋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個人住宅供自然人居住使用課徵營業稅規定</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20 Jul 2018 13:29:3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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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資料來源: 財政部107.7.16新聞稿財政部於今(16)日核釋，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下稱包租業)，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情形者，於收款時，按收取租金開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交付次承租人，並以向次承租人(自然人)收取租金收入，減除支付自然人房東租金支出後之正數差額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       財政部說明，為保障住宅租賃雙方權益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期使租賃住宅市場制度更為完善，內政部於106年12月27日制定租賃管理條例，其中第3條第5款及第19條規定，包租業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公司，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許可後3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衡酌包租業向自然人房東承租房屋轉租自然人(C2B2C)交易模式，包租業者僅為轉租媒介，其提供服務之價額為向次承租人(自然人)收取租金收入，減除支付自然人房東租金支出後之差額。爰發布釋令規定包租業憑證開立及營業稅額計算相關事項，說明如下：(一)包租業者應為符合租賃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服務公司，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即承租個人住宅所有權人房屋，並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情形(租賃住宅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由合作社經營管理、租賃期間未達30日)者。(二)為利包租業計算租金收入與租金支出之差額，包租業者應按承租個人住宅所有權人，逐屋編製「○○公司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作為列帳憑證，以備稽徴機關查核；於收取次承租人轉租租金、租金增(減)及支付個人住宅所有權人承租租金、租金增(減)時，依時序逐筆分項填列對應欄位，並計算「本次結餘數」，倘其為正數者，應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及將發票字軌號碼填入該明細表，核認服務費收入。(範例如附件1) (三)包租業於轉租租金及增加租金收款時，應依規定格式開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二聯式)」交付次承租人，並將收據號碼填入收支明細表。(範例如附件2)        財政部表示，包租業者符合前開特定條件及交易模式前提下，方得按上開釋令規定就其租金收支差額報繳營業稅及開立憑證。至包租業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進項憑證且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情形者，仍得依同法相關規定申報扣抵。</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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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107.7.16有關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個人住宅供自然人居住使用課徵營業稅之相關規定</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20 Jul 2018 13:19:2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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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內容 -->
      <description>財政部民國107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700541050號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有關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個人住宅供自然人居住使用課徵營業稅之相關規定一、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情形者，應逐屋編製「○○公司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格式詳附件1）作為列帳憑證，以備稽徵機關查核。二、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應於收款時，按收取之租金開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格式詳附件2），交付次承租人，並於該次收款時，就「○○公司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計算之「本次結餘數」為正數者，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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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標題 -->
	  <title>107.7.10 如何以網路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20 Jul 2018 13:42:3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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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資料來源: 107.7.10財政部新聞稿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指出，自107年1月1日起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已提供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以線上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之便捷服務。    該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得以下列方式查詢並下載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 一、「憑證查詢」：申請人為死亡者之配偶或子女得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密碼或金融憑證，透過遺產稅申辦系統下載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開放查詢期間為戶政機關辦竣死亡登記7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9個月止。二、「查詢碼查詢」：除上述以外之納稅義務人可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為向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核發之「查詢碼」+死亡者身分證統一編號+死亡日期等資料，透過遺產稅申辦系統下載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開放查詢期間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9個月止。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以網路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後，再透過網路申報系統帶入資料上傳申報，可免逐筆輸入財產資料，省時又便利。對於財產查詢下載功能倘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聯絡人：潮州稽徵所林股長 08-7899871-10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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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07.7.6 公司法三讀修正重點</title>
      <!-- 發佈時間 -->
      <pubDate>Fri, 20 Jul 2018 13:48:1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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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資料來源: 107.7.6鉅亨網新聞 (https://news.cnyes.com/news/id/4161601)立法院今 (6) 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條文，會計師表示，除了強化公司治理外，也給予新創企業更大經營彈性與募資空間，其中針對此次公司法修法，點出八個修法後遵循的新法規以及應注意事項，包括新修正公司法施行期程、放寬盈餘分派次數、無面額股發行與轉換、擴大多元特別股發行等。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藍聰金表示，本次公司法修正影響企業經營的重大變革，公司未來進行董事會及股東會召開、員工獎酬機制建立運用，以及擬定股利發放政策等程序，均須適當安排來因應。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何嘉容則說，新法採取更務實的態度，並逐漸走向大小分流，對於新創公司或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著重在彈性、鬆綁，對於公開發行公司，則重點在強化公司治理及股東權益之保障，相信對於所有企業而言，應該都是正面的影響。值得留意的是，新法實施後，許多彈性放寬規定都需要在章程訂定方有其適用，因此，公司應檢視公司章程有哪些需要修改之處，以即時適用修法之利益，其中也點出以下公司法修正條文的八大重點。一、    新修正公司法施行期程公司法修正雖經立法院完成三讀，但主管機關因應修法配套，需要增修訂董監股東持股申報、財務報表簽證對象適用範圍，以及各項公司登記申請公文書電子送達等相關管理辦法或公告等行政作業處理，因此，本次修法將由行政院另行發布施行日期。惟為應年底亞太區洗錢防制評鑑需要，公司法增修訂董監股東持股申報，及廢除無記名股票發行等相關條文將先行適用。二、    放寬盈餘分派次數盈餘分派涉及應於章程載明事項，又章程修訂允屬股東會職權，因此，本次公司法修法發布施行後，何時召開股東會修正章程，將影響企業股利發放分派政策之運作。例如章程增訂得每半年或每季分派，非公開發行公司得隨時召開股東臨時會修正章程規定即可執行，上市櫃公司恐得至 108 年股東常會召開始得為之，除非提前召開股東臨時會，先行完成修正章程始得適用。這項變革將有助於吸引外資投資長期獲利穩定之公司，促使資本市場更顯活絡。三、    無面額股發行與轉換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無面額股票，避免受限原公司法規定不得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份不利其籌資問題，同時，已發行面額股也得轉換為無面額股，但目前已公開發行公司的面額股依法還不得轉換為無面額股，除非先行撤銷公開發行，成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後始得轉換。四、    擴大多元特別股發行 將原閉鎖性公司章訂發行複數表決權，以及特定事項否決權或當選董事一定名額權利等彈性規定，擴大適用於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利於新創事業股東間股權結構規劃安排與經營權的穩固及掌握。五、    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另公司法新增訂股東會召開，如涉及減資彌補虧損或減資退還股款、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股票、董事競業許可、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等議案，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以免影響或損及股東權益。如該議案未列入召集事由，而以臨時動議提出者，股東得以召集程序違反法令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恐有造成股東會決議效力不確定之虞。六、    精簡董監人數因應公司法修訂，非公開發行一人法人股東公司，得設董事一人，惟股東兩人以上公司，須至少設一董一監。本次新修公司法施行後，企業得依經營政策考量，修正公司章程調整董監人數，如一人法人股東之公司，修章後得以解任方式，僅留任董事一人或重新指派一人擔任董事，股東兩人以上之公司，現任董監得以辭任方式留任一董一監或重新改選，本項修法有助企業撙節成本及增加經營彈性。七、    員工獎酬給付對象為鼓勵企業留住優秀人才，本次修法增訂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且就各項員工獎酬工具，如員工庫藏股、認股權憑證、員工酬勞、現金認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得於章程訂定給付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且本項規定控制與從屬公司認定，除股權控制外，有人事、業務、財務等實質控制權者也可適用。八、    公發及非公發不同處罰規定本次修法增訂部分特定條款，對非公開發行與公開發行公司為違反公司法規定者，處以不同罰鍰處罰規定。例如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受理股東提案權、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備置提供股東名簿等，非公開發行公司仍處新臺幣 1 萬元至 5 萬元，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公司負責人新台幣 24 萬元以上，240 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公開發行公司應特別注意相關新制之規定，以免不慎受罰。藍聰金指出，面對本次公司法大幅修訂，企業對於新法規定遵循，應提早因應，以符合法制規範，並避免影響公司業務運作或股東權益受損情事發生，造成不必要的紛爭。</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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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07.7.4 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106年度盈餘毋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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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0 Jul 2018 13:36:5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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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資料來源: 財政部107.7.4新聞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所表示，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分配106年度盈餘時毋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其中為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刪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至第66條之8有關股東可扣抵稅額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106年度盈餘時毋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個人股東獲配之股利，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按下列方式擇一擇優適用：方式一：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所得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方式二：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並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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